相关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
评价机构应成为证券业协会会员
需备案评价方法和内控制度
市场上众多的基金评价行为将受到监管部门的规范。证监会13日公布《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基金评价机构的评价方法、信息采集、发布方式及行为进行规范,明确了从事基金评价业务的八种禁止行为。《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至8月28日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公告全文]
公告 《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基金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各媒体报道]
全景网:证监会规范基金评价业务 短期排名或将停止
证券时报 证监会规范基金评价业务 引导评级注重长期性
中国证券报 基金短期评价要不得 引导真正树立长期投资理念
中国证券报 加强评价机构管理 "野路子"基金评级将退出市场
上海证券报 证监会规范基金评价 唯一标准、短期排名等将叫停
证券日报 基金评价步入规范通道 短期排名将停
证券日报 规范基金评价业务 意在引导树立长期投资理念
每日经济新闻 证监会新规限定证基金排名:基金不满三年不能评级
根据《暂行办法》,基金评价机构应注册成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并向证监会备案基金评价方法和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文件;基金管理公司、基金销售机构、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不得引用或发布不具备证券业协会会员资格的机构提供的基金评价结果。
《暂行办法》明确了从事基金评价业务的禁止行为。禁止行为包括:对不同分类的基金进行比较、对同一分类中包含基金少于10只的基金和成立期少于36个月的基金进行基金评级、对处于建仓期的基金进行基金评价、评级期间少于36个月、基金评级的更新间隔少于3个月、单一收益指标排名(包括具有点击排序功能的网站或咨询系统数据列示)的排名期间少于3个月、单一收益指标排名的更新间隔少于1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