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全景网 |
发布时间: |
2009年08月13日 20:39 |
作者: |
雷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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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景网8月13日讯 中国证监会周四公布《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将进一步规范基金评价业务,基金的短期排名将不予公布。
根据《暂行办法》的要求,基金评价机构需向证券业协会报备并接受其自律管理;基金公司、销售机构、指定信批媒体不得引用不具备证券业协会会员资格机构提供的基金评价结果。
《暂行办法》同时要求基金评价机构在从事基金评价业务时要使用公开披露信息,注重对基金的长期评价,综合评价基金的收益和风险,公开对待所有评价对象,保证基金评价方法的一致性和评价结果的客观准确。
值得关注的是,《暂行办法》重点对基金评级和排名覆盖期间以及更新间隔做了限制性规定,例如对处于建仓期的基金将不得加以评价,对基金评价的更新间隔将不得少于3个月,同时对单一指标排名的更新不得少于1个月。
按照《暂行办法》,基金评价业务应当遵循的业务规则主要包括:基金评价机构应当有完善、系统的理论基础、标准和方法,不仅应对基金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分析,而且要对基金业绩形成的原因进行分析;基金评价机构应将基金评价标准、评价方法和程序包证监会及证券业协会备案,并在指定信批媒体向社会公告。
证监会表示,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引导证券投资基金的长期投资理念,保障基金投资人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起草了该《暂行办法》,投资者对办法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于2009年8月28日之前反馈至中国证监会。(全景网/雷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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