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简要起草说明
目前,证券投资基金已成为城市居民普遍投资的金融产品,随着基金规模的扩大,对基金产品的评价服务渐成规模,其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人行为的影响也日渐加深。基金评价业务在方便投资人了解基金产品、促进行业竞争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不规范的问题。为促进基金评价业务健康发展,引导基金树立长期投资理念,保障基金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基金评价业务实施规范和管理。
一、基金评价业务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基金评价服务是在基金业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近几年才兴起的业务。目前,国内基金市场有外资基金评价机构和内资基金评价机构。此外各大财经网站也从事或参与基金评价方面的业务,表现为基金评级、回报率排名等多种形式,其评价结果也被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各媒体、网站广泛引用。
目前基金评价业务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开展该类业务的机构既有专业的基金评价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也有各类媒体和网站,缺乏统一的规范。
(二)各机构基金评价业务名目繁多,其基金分类方法、评价方法各不相同,有些评价方法和结果不全面、不完整,甚至具有误导性。
(三)基金评价考虑的因素比较片面,通常只考虑基金业绩和波动风险等外在因素,基金评价的期间和更新间隔过短。
上述问题的存在,一方面导致基金管理人片面关注基金净值增长,忽略资产配置的长期效益,不利于基金公司建立科学的投资方法;另一方面由于基金销售机构依据短期评价结果推荐基金,可能对投资人产生误导,不利于投资人树立长期投资理念。
二、对基金评价业务加强监管的基本安排
针对基金评价服务业务存在的问题,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将明确以下监管安排:
(一)监管方法上,加强自律管理,强化业务规范。由证监会制定规定,证券业协会实施自律管理,对基金评价机构的评价方法、信息采集、发布方式及行为进行规范,严重违规行为由证监会查处。
(二)监管内容上,注重基金评价机构业务行为的管理。《暂行办法》旨在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行为,引导基金长期投资理念,保障基金投资人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暂行办法》的内容主要包括:
1、要求基金评价机构在从事基金评价业务时,使用公开披露的信息,注重对基金的长期评价,综合评价基金的收益和风险,公平对待所有评价对象,保证基金评价方法的一致性和评价结果的客观准确。
2、为强化对基金评价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基金评价机构和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同时规定基金评价机构应注册成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接受协会的自律管理,并向证监会备案基金评价方法和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文件。
3、规定了基金评价业务应当遵循的业务规则,主要包括:基金评价机构应当有完善、系统的理论基础、标准和方法,其不仅应对基金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分析,而且要对基金业绩形成的原因进行分析;基金评价机构应将基金评价标准、评价方法和程序报证监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并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向社会公告;从事基金评价业务的禁止行为,重点对基金评级和排名覆盖期间以及更新间隔做了限制性规定。
4、规定了基金评价结果的引用与间接发布规范。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基金销售机构、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不得引用或发布不具备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资格的机构提供的基金评价结果。
5、规定了证监会对此项业务的监管措施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监管职能,并规定了基金评价机构和人员违反本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