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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短期评价要不得 引导真正树立长期投资理念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8月14日 05:22 作者 余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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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有助于基金业从基金短期业绩排名中解放出来,引导基金真正树立长期投资理念,带给基金业一片冷静的天空。
  国内基金业诞生十多年来,投资行为日益规范,资产管理规模迅速增长,成为国民理财的重要渠道。但伴随基金业的成长,基金投资中的短视与急功近利行为不断暴露,其中不乏追涨杀跌、甚至年末拉抬基金重仓股的行为,严重背离了公募基金应具备的价值投资理念。
  分析基金投资短期化的成因,国内基金评价的不完善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目前开展基金评价的机构鱼龙混杂,缺乏统一规范。部分基金评价机构每天对基金进行排名,甚至将不同类型的基金混为一谈进行评价。这就误导基金投资者过分关注基金业绩短期变化,或根据不合理的基金评价结果选择基金。
  在目前仍处于“规模至上”阶段的中国基金业,业绩驱动的基金规模变化往往对基金经理的投资行为产生巨大影响。部分基金公司按季度甚至月度对基金经理进行考核,这使得基金经理不得不以短期排名作为投资目标。其结果是一方面基金经理承受了巨大压力,部分优秀基金经理选择离开公募基金业以实现个人的投资理想;另一方面,基金投资短期化倾向明显,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形同虚设,各基金投资风格同质化严重。
  任何事物的健康发展都离不开良好的外部环境,基金评价看似处于证券市场的边缘地带,但实际上对基金投资行为产生直接影响。科学、规范的基金评价,可以使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建立理性、冷静和长期的意识,给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进行投资提供良好的外部氛围。
  以此为出发点,监管层在《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基金评级的评级期间不得少于36个月,基金评级的更新间隔不得少于3个月等“八不准”,以严格的量化标准堵死了基金评价机构“灵活操作”的空间,就是希望以基金评价结果的“长期化”,引导基金投资行为的理性和长线。
  同时,规范基金评价业务更是监管层完善基金销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已出台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对基金产品的风险评价,可以由基金销售机构的特定部门完成,也可以由第三方的基金评级与评价机构提供。第三方基金评级与评价机构提供科学、规范的基金评价结果,将杜绝基金销售机构依据短期评价结果推荐基金的情况发生,也有助于培育投资者的长期理性投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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