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日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8月14日 07:32 |
作者: |
朱宝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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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朱宝琛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引导证券投资基金的长期投资理念,保障基金投资人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证监会13日公布《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办法全文见F2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至8月28日结束。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暂行办法》更加注重了基金评价机构的业务行为管理,要求基金评价机构在从事基金评价业务时要使用公开披露信息,注重对基金的长期评价,综合评价基金的收益和风险,公开对待所有评价对象,保证基金评价方法的一致性和评价结果的客观准确。 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基金评价机构需向证券业协会报备并接受其自律管理;基金公司、销售机构、指定信批媒体不得引用不具备证券业协会会员资格机构提供的基金评价结果;《暂行办法》还重点对基金评级和排名覆盖期间以及更新间隔做了限制性规定。 《暂行办法》同时强化了对基金评价机构和人员的管理,规定基金评价机构和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规定基金评价机构应注册成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接受协会的自律管理,并向证监会备案基金评价方法和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文件。 《暂行办法》同时规定了基金评价业务应当遵循的业务规则。 该负责人表示,《暂行办法》旨在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行为,引导基金长期投资理念,保障基金投资人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征求意见结束后证券业协会将发布相关细则,办法正式实施后协会将公布备案的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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