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6月13日 02:32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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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文 雨 本期嘉宾: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宋一欣律师 近日,在广州中院法官主持下,科龙电器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中的被告科龙电器公司与原告投资者达成全面和解。多年来,引起市场广泛关注的科龙电器案终于落幕。原告代理律师认为,起诉的科龙电器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的保障,这也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巨大法律力量。值得一提的是,这一结局也是广州中院法官反复协调的结果。 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主持人:据悉,截至科龙电器虚假陈述诉讼时效到期日,广州中院共收到202件案件,起诉总标的约为2900多万元(包括H股案件)。根据计算,广州中院认定的适格原告案件共178件、不适格原告案件共24件,可参与和解的案件占总案件的比例为88%。 另据了解,此次可和解总额占起诉总标的比例约为66%,但分摊到每个原告却是不同的,有些原告必须撤诉、有些原告则必须追加诉讼请求。因此,参与此次调解会的和解案件共130件,涉及标的约为2500万元左右。宋律师是原告科龙电器投资者的代理律师,并参与了此次和解会议。您能否和投资者谈谈会议的具体情况? 宋一欣:好的。2009年6月11日上午,在广州中院四楼“新闻发布中心”,广州中院民二庭举行科龙电器案集中调解会,原、被告代理律师共十多人与会。会议一开始,由民二庭罗庭长发表讲话。她指出,广州中院收到科龙电器案起诉材料后,专门组成合议庭,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审查了原告主体资格,并采取单独立案、合并审理(按原告代理律师分类)的方式。诉讼时效届满后,法院到登记结算公司调阅了原告的交易记录。尔后,对部分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从而确定了三个时点,即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3年4月4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05年5月10日、投资损失基准日为2005年7月14日,从而确定适格原告与不适格原告范围。法院由此确定了三个解决原则,即按司法解释规定办理、平衡各方面关系,计算时按深成指扣除系统风险、鼓励和解。 然后,科龙电器副总裁张明先生发表讲话。他表示,科龙电器公司与海信集团愿意本着积极的态度解决此案,公司愿根据法院计算的结果依法支付。公司在解决此案后,可抛掉历史包袱,向前发展。 会后,原、被告代理律师签订了和解文书,并由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准予和解。在调解书生效后,在约定的时间内,科龙电器将支付相关款项和诉讼费;如果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由原告提出撤诉,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并按规定退还一半诉讼费;不愿和解也不撤诉的原告,法院近期将安排开庭,然后作出相应的判决。 4件H股股东提起诉讼被驳回 主持人:据悉,科龙电器虚假陈述诉讼,宋律师共代理了28件案件,其中包括4件H股股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批复,4件H股股东提起的诉讼被法院驳回。宋律师能否谈谈这方面的情况? 宋一欣:好的。此次调解过程,广州中院从严掌握适格原告,即2003年4月4日后买入股票并在2005年5月10日时仍持有股票者,方可作为适格原告。如果在2003年4月4日前买入股票者,则法院认定为不适格。而每个适格原告的和解赔偿金额,则由广州中院向深交所调阅了投资者全部交易数据,并按照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后得出的,并根据此金额要求被告作出全额赔付。根据此点,如果投资者愿意等待判决,其结果和此次调解的金额应当是完全一致的,但判决的案件有可能有一个上诉的等待期。 4件H股股东诉讼被驳回,法院给出的理由是,H股股票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科龙电器《章程》第23.1条“可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的约定有效。我认为,这一驳回的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的一个批复,而这个批复系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对H股股票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作出的批复。当然,这些案件被驳回后,我将征求这几位当事人的意见,决定是否通过其他渠道继续维权。是否有续案发生,我也将另行告知。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次调解中,由科龙电器公司和原告直接调解,不涉及曾为科龙电器出具审计报告的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那么,科龙电器在了结投资者民事赔偿诉讼后,是否会另行起诉德勤,要求其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则有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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