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6月27日 04:29 |
作者: |
郑名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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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恒通程律师事务所郑名伟 2009年6月11日,来自全国的十多位代理律师,代表近200名投资者,索赔金额2000多万,在广州市中级法院民二庭罗庭长、徐炜法官的主持下,与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就科龙虚假陈述赔偿案达成调解协议。以广州市中级法院确认的损失额,科龙公司给予100%赔偿,即从2003年4月4日至2005年5月9日,购买科龙股票的投资者,都可以得到赔偿。至此,科龙虚假陈述赔偿案顺利解决。 开庭审理 2006年7月6日,本律师接受廖照文等四人的委托,赶赴广州立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件非常慎重,经讨论研究后决定给予立案受理,科龙虚假陈述赔偿案正式进入司法程序。据科龙公司公告,至诉讼时效截至日,广州市中级法院共立案201件,诉讼标的合计人民币28912494.57元。 2008年10月28日,本律师代理4宗科龙虚假陈述赔偿案首次在广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在庭审中,针对廖照文等人193627元的索赔请求,科龙公司代理人提出虚假陈述揭露日、基准日不当,存在系统风险,主要责任应由德勤公司承担的答辩理由。德勤公司代理人则以尽到勤勉尽责义务为由进行抗辩。顾雏军代理人则要求中止审理,其无过错,责任应由德勤承担。严友松、张宏则代理人要求中止审理,损失不存在因果关系。刘从梦代理人则要求待刑事、行政案件有结论后再进行审理。庭审从上午九点半一直延续到下午六点多,被告提交的证据有几千多页。签完笔录,走出法庭,广州的夜空已经是繁星点点。 调解结案 开完庭,面对媒体高度关注的案件,怎样公平公正审理,是摆在主审法官———广州市中级法院徐炜法官面前的一道难题。而本人代理几十名全国各地投资者,承受着同样的压力。怎样能够圆满解决这个案件,是法院和原被告代理律师的共同心愿。 按照司法解释规定,虚假陈述索赔案件应着重进行调解结案。但原告方阵营庞大,大家集中进行调解,各方发表各自的观点,就要一两天的时间,这种集中没有基础的调解根本无法解决问题,反而会费时费力,收效不大。徐炜法官经过大量研究,确认在虚假陈述实施日2003年4月4日、揭露日2005年5月10日、基准日2005年7月14日的基础上,经过与原被告律师反复的沟通,确定出原告们的损失计算方式。徐炜法官和李振鹏书记官又多次赴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公司调查原告们的交易纪录,并依据该数据计算出原告们的损失。至此,原被告进行调解的基础已具备。 2009年6月11日,在广州市中级法院民二庭罗庭长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在广州州市中级法院四楼新闻发布室进行集中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以法院计算的投资者的赔偿额为准,科龙公司足额赔偿,并承担诉讼费。对于这样的调解结果,原被告双方都没有异议,科龙虚假陈述赔偿案终以调解结案。2009年6月19日,科龙公司支付了和解款,大多数投资者得到满意的赔偿。 办案心得 科龙虚假陈述索赔案,是第一宗H股股东起诉的案件。虽然最高院批复应按科龙公司章程规定提交国际贸易仲裁委员员会仲裁解决,广州中院裁定不予受理,但也为以后H股股东的维权指明了方向,H股股东维权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科龙虚假陈述索赔案能够顺利调解结案,与广州市中级法院徐炜法官及李振鹏书记官的努力是分不开的,他们为本案调解做了细致的准备工作,对原被告代理律师反复耐心地沟通与说服,终于使本案取得圆满结果。 本案调解结案后,原告代理律师接到很多符合索赔条件的科龙投资者电话,要求参与诉讼,对科龙公司进行索赔。但由于该案诉讼时效已满,再起诉也丧失胜诉权,投资者的损失无法得到赔偿。因此建议,因证券虚假陈述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应积极、及时地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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