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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法限制外资从事信件业务未违反《反垄断法》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4月25日 08:25 作者 李巧宁
本文章来源于2009年04月25日证券时报第2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时报记者 李巧宁
    本报讯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巡视员何永坚在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修订后的邮政法中对外资企业从事信件业务的限制规定并没有违反《反垄断法》,不存在对外商设置新的投资和贸易壁垒问题,不会影响在华的外商投资快递企业现有经营业务的发展。
    全国人大常委会昨日表决通过新修订的邮政法。修订后的邮政法规定:“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对此,何永坚解释说,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时,对快递业对外开放的承诺是对外开放快递服务,但“现由中国邮政部门依法专营的服务除外”。邮政法修订草案的上述规定与我国入世承诺是一致的。
    何永坚表示,这一规定不会影响外商投资的快递企业依法继续在我国从事除私人信函以外的信件的国际快递业务以及包裹等物品的国际国内快递业务,不存在设置新的投资和贸易壁垒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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