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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机构试水个人本外币兑换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8年08月21日 04:37 作者 贾壮
本文章来源于2008年08月21日证券时报第6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北京、上海先行试点,两地已选定首家开展此项业务机构
  证券时报记者 贾 壮
    本报讯  为提高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的服务水平,满足日益增长的个人本外币兑换需求,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批准在北京和上海开展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
    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的经营范围是:(1)年度总额内境内个人结售汇业务,兑入或兑出每人每日累计不得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2)年度总额内境外个人结汇业务,办理兑入每人每日累计不得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境外个人办理无结汇水单的兑回业务,每人每日累计不得超过等值500美元(含),对设立在境内关外场所的网点,该限额可调高至等值1000美元(含)。 
    上述业务应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上述规定的个人结售汇业务应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办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的经营机构,应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统一兑换标识,可使用自身品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可自行选择合作银行,也可根据自身服务能力状况选择挂牌交易的货币种类,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汇价管理有关规定确定挂牌交易汇价。
    根据规定,非金融企业欲获准经营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包括独立法人资格、一定的注册资本、一定数量的具有本外币兑换业务经验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办理本外币兑换业务所需要的场地、设施、业务系统等,还要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接入的技术条件和外汇局的其他要求。 
    据了解,目前北京和上海两地已经选定首家开展该项业务的机构。上海首家获准经营该试点业务的是上海张江艾西益外币兑换有限公司。北京获准开展该项业务的是北京通济隆丰盛科技有限公司,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昨日上午为该公司颁发了“特许货币兑换”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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