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10年05月27日 03:31 |
作者: |
郑晓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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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本报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明确表示“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业内人士表示,政策将有力支持农村金融发展,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 通知称,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贷款余额总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贷款。 同时,通知明确,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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