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金融报 |
发布时间: |
2010年06月22日 17:23 |
作者: |
陈子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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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涉嫌利用职务之便倒卖客户个人信息非法牟利的事件频频发生。记者日前在相关电子投诉网站上看到了两条类似投诉。
来自湖南的王先生本月初发帖投诉道,他在某证券公司处开设证券账户进行股票投资,近日却频繁接到移动运营商推荐相关产品的骚扰电话,疑为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出卖客户个人信息所致。王先生担心:券商是否连客户账户密码也会出卖给他人?来自河南的宋先生也称,南阳某证券公司将其个人信息出卖给深圳华夏投资咨询公司,引来很多广告电话,宋先生与该证券公司交涉未果后,个人信息再次被出卖给深圳华图投资咨询公司,对生活造成较大干扰。
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沪上法律界人士。一位经济法律师向记者介绍,从业人员出卖客户个人信息牟利的事件近年来多有发生,此类事件一般分为两种情况,客户可以根据事件性质酌情处理。
其一,客户由于个人信息被出卖,对个人生活造成较大干扰,但并未造成经济损失或构成刑事、民事案件条件的,可以先与金融机构进行沟通。如果沟通未果并显示信息泄露情况持续发生的,可向金融业监管机构(如证监会、保监会)投诉,要求金融机构整改并赔礼道歉。
其二,在一些相关个人信息泄露事件中,客户因此形成经济损失的,则可在知会行业监管机构的同时,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赔偿。据上述法律界人士介绍,鉴于近年来科技的发展和网络信息技术的普及,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和使用的情况时有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年10月16日发布司法解释,对刑法罪名做了补充和修改,其中就包括“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七)将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窃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列为新罪名,追究这类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刑事责任,体现了刑法关注民生和社会实际的需要。”但上述法律人士称,因出售个人信息而受法律制裁的仍在绝对少数,要彻底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除客户要提高法律自我保护意识之外,监管机构应加强规范和管理,加大行业内惩处力度,从源头上制止金融机构员工借此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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