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08年07月01日 05:30 |
作者: |
刘昆明;罗平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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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投资者上当受骗 证券时报记者刘昆明罗平华 近期,本报独家报道“有诈骗者以拟上市公司伊立浦证券部名义向投资者虚假网下配售”一事引起了投资者的反响。上周末,有投资者向本报记者反映,他们在本报未报道前已经成为本次诈骗案的受害者。根据这些投资者向本报传来的诈骗者提供的所谓“申购协议”,这次原始股诈骗新伎俩颇具专业性。 资料显示,这份“申购协议”不仅有伊立浦的公司抬头,还盖有伪造的伊立浦公司公章。协议书开头写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通过福州创胜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丙方)的协助,向甲方申购新股事宜。” 在“协议书”里,甲方(诈骗者)承诺在2008年7月份之前完成深交所上市工作,如因各种因素,在此期间甲方未完成上市套现工作,甲方将在2008年8月1日后30个工作日内以申购价格回购乙方(受害者)名下所有股份,并赔付乙方银行同期利率。此外,诈骗者还承诺股票上市开盘当日,乙方名下所有股份都能当日交易流通,如乙方名下持有股份不能当日交易流通,甲方将在2008年8月1日后30个工作日内以甲方上市开盘价格回购乙方所持股份。 一位证券市场资深从业人士在看到该协议书后,感叹造假者伪造的水平“不简单”,因为这份协议书规定的甲乙丙三方的权利义务非常清楚,而且在虚假申购程序上也显得很“专业”。对于一般投资者而言,协议书极具欺骗性,特别是诈骗者又伪造了一个虚假的拟上市公司网站,使得受害者上网查证时能够得到所谓的“证实”,而且第三方(丙方)“福州创胜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确实也能从福州市工商局查到相关的注册登记信息。 不过,这位资深人士也表示,如果投资者能够认真查阅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是能够看破其中骗局的。更为明显的是,该协议书提供了一个自然人“赵海权”的个人银行账户作为指定账号,既然是以一家公司名义对外进行“网下配售”,用的却是一个自然人的银行账号,而且账号开户行远在山东青岛,这显然就存在疑点。 对于有投资者上当受骗原始股虚假网下配售一事,同济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刘春彦表示,相关公安部门必须受理这一案件,因为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诈骗罪,就拟上市公司伊立浦而言,并不承担法律上责任,因为它也属受害者,但它应该尽到提醒的责任。 有专业分析人士认为,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要找出诈骗者难度较大,因为诈骗者使用的是移动设备,而且将小灵通开在佛山、银行账号开在青岛、“第三方”放在福州,诈骗者自己则可能隐藏在另外一个地方幕后操作,这些事先预谋的设计都增加了破案的难度。不过,该人士表示,“事在人为,应该从维护证券市场稳定的角度来看待这个案件。” 该分析人士还表示,虽然据目前所知,只有一两位投资者受骗,不过在证券市场却造成了较恶劣的影响,同时也影响了拟上市公司的声誉,更重要的是,这种诈骗已经不是第一次出现了,如果不彻底打击,类似的诈骗行为可能还会“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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