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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股诉讼遭尴尬我的维权谁做主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6月20日 04:18 作者 刘雯亮
本文章来源于2009年06月20日证券时报第13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时报·时报在线进行“投资者法律保护论坛”第四场网络直播
  证券时报记者刘雯亮
  近日,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认定,宣告陕西杨凌亨泰绿色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杨凌亨泰”)原始股诉讼一审判决生效。这意味着,原始股维权第一例终审胜诉判决出炉。那么,此次宣判是否表明原始股维权从此一帆风顺呢?在原始股维权过程中,主要存在哪些问题?遇到维权的问题,投资者又应该如何处理?针对这些关心的话题,二位专家与投资者进行了精彩的交流与解答。
  任何股权投资都不可能只赚不赔。原始股宣传没有风险,只有高收益,只能表明它本身具有更大的风险,更有可能是一种欺诈。
  原始股销售的欺诈性
  主持人 邹昕昕:在投资者法律保护论坛第一场———证券“打非”中的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的研讨过程中,我们曾经邀请杨兆全律师介绍过原始股维权案件的有关情况。如今已过去几个月了,特别是杨凌亨泰案件进入了执行程序,这是一个重大的进展。下面先请杨律师介绍一下相关情况。
  杨兆全:在介绍最新进展之前,我还是想先对原始股维权的总体背景做一个简单的回顾。从2000年开始,一些中介公司利用原始股可以暴富的神话,和一些非上市股份公司勾结起来,谎称这些股份公司的股权是即将在海外上市的“原始股”,非法将这些股权转让给众多的投资者。
  首先,他们在未上市的股份公司设置适当数量的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并使这些股东持有相当高比例的公司股权;然后,由股东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进行股权转让,非上市公司也出具该股东的股权依法可以转让的证明。中介机构便通过广告的方式为股份公司进行大肆宣传,广告内容多为对企业情况的美好描述,上市后的丰厚收益,甚至召开上市介绍会,向投资者大谈特谈股票上市的美好前景,以增加投资者的购买欲望;最后,公司或中介机构便寻找股权托管中心进行股票托管,进一步增加公司股权转让的可信度。在实施上述步骤后,中介公司便将手中的法人股或大股东的股权“顺利”转卖给了公众投资者,其中的差价便是他们赚取的高额利润。投资者在买了“原始股”之后,公司上市的时间却是遥遥无期。
  2003年以来,我陆续接到一些投资者反映自己购买原始股是否合法的咨询电话和电子邮件,我和其他一些律师也发表了不少文章,向投资者指出原始股转让的违法性和危害。2007年上半年,关于原始股受害的投诉电话不断增加,特别是国家在成立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6月份中央电视台曝光原始股骗局后,投诉的人越来越多。
  主持人:黄教授,原始股欺诈活动在前几年很猖獗,很多人都被推荐过原始股,有没有人向您推荐过原始股?
  黄新华:没有人向我推荐过,但是有朋友咨询过我,能不能买这种原始股。我告诉他们,只要稍作分析,就知道,这就是天上掉馅饼的事,任何股权投资都不可能只赚不赔。像证券投资、股权投资,都有很大的风险在里面。原始股宣传没有风险,只有高收益,这只能表明它本身具有更大的风险,更有可能是一种欺诈。
  杨兆全:原始股就是欺诈性很强的东西。一般来讲,中介公司都是找一些缺乏投资常识的人来推销,如退休人员,刚毕业的学生等等。这些人往往经不起诱惑,觉得遇到了千载难逢的机会,甘愿拿出多年的积蓄,甚至借钱来放手一搏,幻想一夜暴富。参加我们维权律师团维权诉讼的当事人大多抱有这样的心态。
  但是对于具有投资常识的人,尤其是像教授这样经济学专家或者证券投资机构的工作人员,中介公司人员是不敢招惹的,因为几句话就能识破他们的诈骗本质。再说,如果原始股项目真的有他们说的那么好,他们完全可以去找那些风险投资机构去进行投资,没必要那么辛苦的一笔一笔的去进行销售。
  目前的情况是,很多法院不受理原始股案件,也有很多人认为原始股转让不是违法行为。很多原始股受害者找不到维权途径,曾采取围堵证监会等部门的过激方式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7月份,我们和有关部门研究成立了原始股投资律师团。通过依法维权,尽可能挽回投资者的损失,同时希望通过我们的维权行动,疏导社会矛盾,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自己的贡献。
  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二审诉讼中,如果上诉人不到庭,法院按照撤诉处理。本案二审中,杨凌亨泰作为上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要求法院撤销,但却在二审中不到庭。因此,法院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即时生效。
  原始股终审胜诉第一例
  主持人:我想请问杨律师,上次论坛中我们提到杨凌亨泰原始股案,投资者已经获得了一审程序的胜诉判决,后来我们报社维权信箱也曾报道,杨凌亨泰公司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这个案子的前因后果是怎样的,目前最新进展情况怎么样?
  杨兆全:杨凌亨泰原始案件,是原始股维权系列案件中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从2004年开始,杨凌亨泰公司通过全国各地的中介公司,如北京的融四海、福建的鸿利群等中介公司,以“公司在新加坡上市后投资者会获得数倍的回报”进行诱导性宣传,诱骗大量投资者购买了该公司股东陈鹏程的股权。2007年9月,原始股维权律师团代理北京的投资者向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2007年12月,此案在杨凌区法院开庭。很长时间一直没有判决。
  2008年6月22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以(2008)碑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杨凌亨泰公司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并判处罚金。之后的11月,杨凌法院下达了对杨凌亨泰案件的一审判决书。判决认定,杨凌亨泰公司通过融四海等中介公司,以股权转让的名义向投资者销售原始股。原告与杨凌亨泰公司大股东陈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转让股权的大股东应返还原告全部投资款计20余万元,杨凌亨泰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做出后,杨凌亨泰公司不服判决,向咸阳中院提起上诉。
  咸阳中院书面通知二审开庭的时间是2009年5月12日。当天,我们律师团律师准时到达了法院。根据法院传票要求,应该在上午9点正式开庭。但截至上午9点半,杨凌亨泰公司仍无人到庭。法庭现场宣布,由于上诉人杨凌亨泰公司没有到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视为其放弃上诉。咸阳中院在5月14日下达了民事裁定书,宣告一审判决生效。在判决已经生效的情况下,杨凌亨泰原始股案的两名被告没有履行判决的退款义务,律师团已经代理投资者申请了强制执行。
  主持人:黄教授,我们注意到,这个案子不是咸阳中院直接判决的,而是因为二审中申请人没有到庭。我想问一下,在被告未到庭的情况下,法院裁定一审判决生效,这样的裁决有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
  黄新华: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当事人不到庭参加诉讼,要承担法律后果,也就是产生法律上的效力。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在一审诉讼中,如果原告不到庭,法院按原告撤诉处理。如果被告不到庭,法院缺席审理。二审中,如果上诉人不到庭,法院按照撤诉处理,如果被上诉人不到庭,法院缺席审理。本案二审中,对方作为上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要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而在诉讼中又不到庭,因此,法院按照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即时生效。
  主持人:黄教授,这种情况下,后来的人要继续诉讼,法院还会继续判决受害人胜诉吗?
  黄新华:应该会这样。
  执行结果如何,要看法院执行的力度,还要看两位被告杨凌亨泰公司和陈鹏程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的效果
  主持人:黄教授,杨律师刚才提到,已经向杨凌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了,申请执行有哪些条件?
  黄新华:根据法律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主持人:据您预计,申请执行可能会取得什么效果,投资者能不能挽回一定的损失。
  黄新华:执行结果如何,要看法院执行的力度,还要看两位被告杨凌亨泰公司和陈鹏程的财产状况。
  主持人:在杨凌亨泰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执行有没有期限?执行不积极怎么办?
  黄新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另外根据这个规定,执行案件立案后,法院应该按照规定启动相应的调查和执行程序。如果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实际中,有个别法院采取不受理的方式。拿到材料根本不理你,看了以后退给你;也有些法院收了材料,给你无限期拖延,就是不做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这样一来,连投资者向上级法院上诉的权利也被剥夺。
  立案难成为最大的困惑
  主持人:黄教授是经济法律方面的专家,也有很多律师实务的经验。在您接触的案件当中,有没有遇到立案难、执行难方面的困难呢?
  黄新华:这种情况有。过去比较严重一些,现在有所改变。按照《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立案的条件是非常清晰的,只要符合立案条件,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立案的条件归纳起来四点,就是谁告?告谁?告什么?向谁告?谁告就是讲的原告,你必须是利害关系人。与你有关系的,符合起诉原告的要求。你告谁呢?就有明确的被告。第三就是你告什么?要有明确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理由。第四就是向谁告?向哪个法院告。只要符合这个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立案。
  在实际中,有个别法院采取我不受理,你拿到材料我根本不理你,看了以后退给你,因此进入不了立案程序。也有的法院收了这个材料,等着吧,给你无限期的拖延。他就是不做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这样你向上级法院上诉的权利也被剥夺了。如果你有正当理由不予立案,那还有裁定,那我原告还有机会上诉,由上级人民法院来决定。这种做法实际是人民法院拒绝行使审判权利,可是人民法院又是审判权利的唯一机关,那这样就使投资者维权靠司法这条路彻底被堵死了,所以这是一种违法的行为,一种不作为的行为。
  主持人:根据法律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立案?什么情况下必须立案呢?
  黄新华:《民事诉讼法》有明确规定,符合起诉的条件,只要在诉讼时间之内行使诉权,人民法院就应该受理案件。受理案件以后,审查如果符合立案条件,那就是刚才我讲的四点:有明确的被告、原告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受诉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就应该立案。
  主持人:如果长期不立案,投资者的损失由谁承担呢?
  黄新华:应该说,在现在,法院拖延或者拒绝立案,这种懈怠行使国家权利的行为,我们暂时还没有相应的制约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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