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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锌业:诉讼公告

    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诉锌业股份借款合同纠纷案。
    *ST锌业近日收到辽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锦立保字第00015号,诉讼案为借款合同纠纷。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2)锦立保字第00015号裁定如下:
    1、查封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873万元股权;查封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葫芦岛港口开发有限公司1000万元股权;查封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
    2、冻结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万元或查封相应数额的财产。
    目前公司正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以切实维护公司的权益,目前尚未对公司业绩产生影响。
    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锌业股份借款合同纠纷案。
    公司近日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沈中民五初字第34号、(2012)沈中民五初字第33-1号、民事裁定书(2012)沈中民五初字第35号,诉讼案为借款合同纠纷。
    1.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2)沈中民五初字第34号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49.47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2.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2)沈中民五初字第33-1号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147.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3.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2)沈中民五初字第35号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77.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公司正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以切实维护公司的权益,目前尚未对公司业绩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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