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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锌业:诉讼公告来源:巨潮资讯网 |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03日 20:43 | 作者:
一、关于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诉锌业股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公司近日收到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葫民二初字第00025号、(2012)葫民二初字第00026号,诉讼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2)葫民二初字第00025号、民事裁定书(2012)葫民二初字第00026号,裁定如下: 查封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使用权的,土地证号为葫芦岛国用(2007)第200023号,地号2007-0014的国有土地;土地证号为葫芦岛国用(2007)第200024号,地号2007-0015的国有土地;土地证号为葫芦岛国用(2007)第200025号,地号2007-0016的国有土地;土地证号为葫芦岛国用(2007)第200026号,地号2007-0017的国有土地。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目前公司正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以切实维护公司的权益,目前尚未对公司业绩产生影响。 二、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诉锌业股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公司近日收到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葫民二初字第00027号、(2012)葫民二初字第00028号、(2012)葫民二初字第00029号,诉讼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2)葫民二初字第00027号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存放于厂区内50%含量的锌精矿30000吨。 2.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2)葫民二初字第00028号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存放于河北省秦皇岛港区内50%含量的混合铅锌精矿22000吨。 3.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2)葫民二初字第00029号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存放于本厂区内54.64%含量的混合铅锌精矿中间物料21000吨。 目前公司正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以切实维护公司的权益,目前尚未对公司业绩产生影响。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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