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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10年05月26日 2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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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25日,*ST深泰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深圳市海王健康连锁店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泰丰通讯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泰丰科技有限公司、*ST深泰、王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2009)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882号《民事裁定书》。 因泰丰科技公司、公司和王迎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8)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145号《民事判决书》,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深圳中院在审理后认为,泰丰科技公司、公司和王迎的上诉理由,与法律规定不符,深圳中院不予采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深圳中院予以维持。深圳中院作出(2009)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882号《民事裁定书》,裁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上述债权,公司和下属子公司泰丰科技公司在重整计划中已作为预计债权进行了股票预留,因此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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