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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10年05月24日 20: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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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2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9)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1-3号、(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1-2号、2-2号、3-2号、4-3号《民事裁定书》,分别裁定确认了*ST深泰及下属四家子公司的债权人数、债权比数、债权金额和债权种类。 2010年5月24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的(2009)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同时收到下属公司深圳市泰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深信西部房地产有限公司转来的(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3-4号、4-5号《民事裁定书》。 在公司及下属四家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又有债权人分别向公司和下属子公司泰丰科技公司、西部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其中,向公司管理人申报的债权共计3户4笔债权,金额共计人民币2,823,943元,向泰丰科技公司管理人申报的债权共计2户2笔债权,金额共计人民币58,927.04元,向西部公司管理人申报的债权共计2户2笔债权,金额共计人民币1,893,225.58元。管理人依法对上述债权进行了初步确认,并将编制的《补充债权表》提交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泰丰科技公司、西部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结束后,没有债权人或债务人向管理人提出异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管理人向深圳中院申请裁定确认上述补充债权。 深圳中院依照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泰丰科技公司、西部公司管理人的申请,认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泰丰科技公司、西部公司管理人提请深圳中院对上述补充债权表记载的无异议债权进行确认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分别作出裁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2009)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 确认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10年5月11日提交的《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补充债权表》。 二、(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3-4号《民事裁定书》 确认深圳市泰丰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10年5月11日提交的《深圳市泰丰科技有限公司重整案补充债权表》。 三、(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4-5号《民事裁定书》 确认深圳市深信西部房地产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10年5月11日提交的《深圳市深信西部房地产有限公司重整案补充债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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