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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2月23日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省高院)有关民事判决书两份,有关诉讼事项结果如下: 就上诉人浙江锦绣江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下称:浙江锦绣)因与被上诉人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市中院)作出的(2009)浙杭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下称:第11号判决)提出上诉事宜,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如下:维持市中院第11号判决第一、二、四项;撤销该判决第三项;公司应赔偿浙江锦绣7,072,532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一审案件受理费297,850元,由浙江锦绣负担256,715元,公司负担41,135元。鉴定费80,000元,由浙江锦绣和公司各负担4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6,350元,由浙江锦绣负担256,927元,公司负担39,423元。 就上诉人浙江锦绣因与被上诉人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不服市中院作出的(2010)浙杭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事宜,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327元,由浙江锦绣负担。 依据上述两个诉讼判决结果,公司需实际承担约650万元。 本摘要仅供参考,以当日指定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告全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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