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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有关批复文件,核准公司向亨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亨通集团)及崔根海、沈斌、施伟明、孙根荣、祝芹芳、钱瑞等六名自然人合计发行40,962,505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本批复自核准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同日,公司接亨通集团通知,其收到中国证监会有关批复文件,核准豁免亨通集团因以资产认购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而增持公司29,645,487股股份,导致合计持有公司84,306,920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40.71%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本摘要仅供参考,以当日指定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告全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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