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10年04月26日 21:16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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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26日收到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下称:法院)有关《执行通知书》三份,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就公司与乐山天正电器有限公司(下称:天正电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作出的(2010)峨眉民初字第1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天正电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责令公司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天正电器支付欠款3009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35元;申请执行费356元。 二、就公司与峨眉山市固久钢球厂(下称:钢球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作出的(2010)峨眉民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钢球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责令公司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钢球厂支付欠款8860158.8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6237元;申请执行费71782元。 三、就公司与峨眉山市文华金属有限公司(下称:文华金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作出的(2009)峨眉民初字第7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文华金属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责令公司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文华金属支付欠款11403185.6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3343元;申请执行费788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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