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10年04月01日 06:03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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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31日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法院)于2010年3月18日作出的有关《民事判决书》,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公司、陈建龙、何香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9185251.24元及利息(利息自2009年4月22日起到2009年6月10日按年利率8.217%计算,此期间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自2009年6月11日到付清贷款之日止,按双方约定的逾期年利率12.3255%计算逾期利息);被告陈建龙、何香妹对上述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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