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10年03月17日 20:26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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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7日收到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法院)于2010年3月15日作出的有关《民事调解书》,就上诉人(原审被告)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下称:人民水泥)、公司(原审被告)不服仁寿县人民法院(2009)仁寿民初字第1636号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事宜,现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仁寿县泰吉商贸有限公司(下称:泰吉商贸)与人民水泥共同确认,人民水泥共计欠泰吉商贸货款等430万元(其中:水泥款1890880元,煤款1937994.7元、其他款项471125.3元),公司对此无异议。由人民水泥在双方当事人签收法院调解书的当日以承兑汇票方式支付200万元给泰吉商贸,余款230万元由人民水泥在一年内支付;泰吉商贸自愿放弃对公司的诉讼请求;泰吉商贸于法院调解书送达之日向法院申请解除对公司的诉讼保全措施;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0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泰吉商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454元,由人民水泥、公司各负担10227元。由泰吉商贸在签收调解书后两日内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人民水泥20000元,公司20000元。 上述协议法院予以确认。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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