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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金顶”公布董事会公告
来源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时间 2009年12月17日 22:24 作者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16日接全资子公司-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下称:人民水泥)报告,获知:人民水泥收到了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下称:仁寿法院)传票、有关《民事裁定书》及《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仁寿县泰吉商贸有限公司(原告)与人民水泥(被告一)于2008年12月14日达成的精煤供应口头协议,原告相继给被告一供煤,经结算被告一应给付原告煤炭款4263680元,因被告一未付煤炭款,故原告终止供煤,至今共计欠原告煤炭货款4263680元。2008年12月5日公司(被告二)在全额控股人民水泥时与原股东明确约定人民水泥的所有权利与义务都由公司享有和承担。被告二在全额控股后利用其对被告一的绝对控制权和关联关系,采取收取托管费、销售产品等方式转移被告一利益,逃避公司债务,由此形成了二被告的财产混同和主体混同,使被告一成为有名无份的空壳公司,因此导致了原告债权无法实现,为此原告诉讼请求:二被告连带清偿所欠原告精煤款4263680元;从2009年5月12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根据原告于起诉的同时向仁寿法院提出的有关财产保全申请(已提供担保),仁寿法院于2009年8月31日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一和被告二价值4263680元的财产,或冻结其银行存款4263680元,被查封的财产交被告保管、使用,但不得变卖、毁损和抵押。
    人民水泥于2009年12月17日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民事裁定书》,该法院在审理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原告)与人民水泥(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已将本案所涉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并已书面通知被告为由,于2009年11月18日向乐山中院提出撤诉申请。乐山中院依照有关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800元依法减半收取709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7590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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