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9年09月25日 20:43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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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23日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乐山中院)有关《执行裁定书》,就申请执行人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嘉州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及四川凯托进出口有限公司应收货款纠纷案[在执行乐山中院(2004)乐民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下称:16号民事调解书)中,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执行费剩余6226798.43元未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乐山中院在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债权凭证后,已于2006年11月16日作出有关民事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有关规定,乐山中院于2009年8月14日裁定:终结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公司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 公司于2009年9月24日收到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两份《民事裁定书》,就原告峨眉山市固久钢球厂诉被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根据原告提出的相关申请,该院于2009年8月25日分别裁定:准予原告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213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解除对被告享有的位于峨眉山市乐都镇的矿山开采权(采矿许可证号:5100000520040,矿山编号为:5111810056)中的价值600万元部分的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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