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9年11月16日 20:29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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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13日分别收到股东南车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下称:株洲所)、北京铁工经贸公司、中国南车集团株洲车辆厂、中国南车集团资阳机车厂、中国南车集团南京浦镇车辆厂、中国南车集团石家庄车辆厂、中国南车集团眉山车辆厂、南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南车四方车辆有限公司的承诺函。上述9名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785868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46%)分别就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追加持股锁定期事宜特别承诺如下: 自承诺作出之日至本次向包括株洲所在内的不超过10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相关议案已经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结束之日,并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上述股东分别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转让。但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转让除外,且若发生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转让,受让方须接受同样的锁定期限制;若本次发行申请最终未能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则上述承诺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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