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9年07月01日 22:31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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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30日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法院)有关五份《民事裁定书》,获知:法院于2009年5月26日分别作出(2009)乐民初字第11-1号、第12-1号、第13-1号、第14-1号、第15-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支行(下称:峨眉山支行)于2009年6月30日向法院提出解除诉讼保全的申请。据此,上述《民事裁定书》中法院均裁定:解除对公司在峨眉山支行的有关账户的冻结。 2009年6月30日,峨眉山支行致法院《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上述账户存款已解除冻结。 截至目前,公司在峨眉山支行的有关账户的冻结已全部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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