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9年06月05日 21:48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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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5日召开四届八次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根据公司与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酒钢集团)签订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协议》(下称:《重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将酒钢集团发行的酒钢集团2008年短期融资券项下兑付本金和利息的债务(下称:2008短融债务)转让予公司。由于酒钢集团已于2009年1月偿还了2008短融债务,如《重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得以履行,公司将为酒钢集团承担2008短融债务,即公司将对酒钢集团负有金额等同于2008短融债务的债务。鉴于酒钢集团拟发行的酒钢集团2009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下称:2009短融券)的发行额度与2008短融债务的本金金额相当且与本次重组转让的标的资产直接相关,根据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授权,同意签署《关于承担2009短融券债务的承诺函》,从而以2009短融券项下的债务取代2008短融债务按《重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转让予公司,但该转让的实施需以满足相关条件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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