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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股个人所得税征收扑朔迷离
来源 新闻晨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1月07日 07:50 作者 郭文珺

 

 

  去年的最后一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下发《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年股市开盘交易3日,解禁限售股19.14亿股,市值263.48亿元,其中不乏个人转让者,有媒体推测交易首日即有3单交易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达1300余万元。记者昨日多方求证,却没有任何一个相关部门能确认所谓首笔“限售股个人所得税”金额。

  记者昨日从上海部分证券营业部了解到,由于新规推出时间较短,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具体操作流程还在进一步协调中。

  首单缴税金额依旧是谜

  新规实行的首个交易日,ST贤成的大宗交易显示,在东海证券上海水城南路营业部和申银万国上海松江营业部同以7.11元/股的价格,卖出593.12万股和498万股,累计成交金额高达7757.86万元。

  由于此次解禁的限售股股东名单中,有4名自然人股东,综合过往交易记录,有媒体推测这3单大宗交易应属于其中的2个自然人,这2人赶上了“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的头班车。

  至于这头班车的“车费”,因无法知晓2人限售股的原值抑或是否还保留原始凭证,暂且依照新规中“无法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相关条款,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照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7757.86-7757.86×0.15=6594.181万元。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1318.8362万元。

  不过,昨日记者向相关营业部及清算部门,但多个部门均对这笔税额的缴付情况没有正面回答。

  按照新规,若纳税人按照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持加盖证券机构印章的交易记录和相关完整、真实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清算事宜。因此,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的首单具体缴税金额可能也要在3个月后,才能最终尘埃落定。

  扣税流程券商还不会走

  在此次三部委发布的通知中,将征税的范围涵盖了限售股,及其在限售期间所孳生的送、转股。所缴税额计算为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考虑到纳税人有可能无法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因此通知明确,凡遇到此类情况,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尽管新规对具体的税额作了规定,但实施2个交易日后,大部分证券营业部对具体的操作流程还是有些迷茫。一些营业部的经理告诉记者,营业部只是作为代扣税款的机构,至于具体的计算方法并不是很清楚。“我们只能提供给客户交易交割清单,这里面应该是已包含了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各项费用,但是具体的计算过程要专业部门进行解释。”一位营业部经理说。

  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在新规实施后,如果当天发生了个人转让限售股的交易,有关清算部门会根据现有资料确认每笔交易中限售股的原始价,通过相应渠道通知营业部,最终系统会根据原始值计算出相应的税款。

  因相关部门掌握的资料有可能与限售股的原始值存在差异,所以营业部只是预扣预缴税款,如果纳税人有异议,可以凭加盖证券机构印章的交易记录和相关完整、真实凭证,向税务部门提出清算事宜,多退少补。

  原值或将改变限售股的操作模式

  新规一经公布,立即在网上引起一片哗然。有网民指出,如果部分持股人持股成本低于转让收入的15%,为了部分避税,可能会故意不提供限售股原值凭证。一旦券商预扣预缴了个人所得税后,只会出现投资者申请“多退”,不大可能会“少补”了。而在很多网民看来,限售股的成本价往往很低,因此丢失了原始凭证的投资者反而尝到了“甜头”,少缴了税款。

  其实,这一新规最直接的影响者还是那些限售股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可能将改变多年来这些投资者在解禁当日的操作方式。如果限售股对所持股公司的长期业绩看好,希望继续持有其股票的话,很有可能会选择在解禁当日将限售股卖出,再通过二级市场买回的方式,以避免将来在股价上涨后缴纳更多的个人所得税。

 

CFP图片 张佳昺制图

限售股个人所得税征收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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