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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股转让“交税” A股“开门红”有望
来源 国际金融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1月04日 08:11 作者 杨毅沉

    编者按:

  经国务院批准,从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将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股票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这是我国进一步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传递出维护股市稳定,促进社会公平,进一步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力促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信号。 

  A股新年首个利好现身

  2009年岁末,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在经历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创业板开板、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保基金后,完善超过4000亿股“大小非”和367家上市公司中个人转让限售股的税收制度,成为2009年中国资本市场制度建设的“收官之作”。 

  涉及4000亿股以上

  根据此次政策调整的规定,纳入征税范围的限售股包括3种,其一是股改限售股,即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其二是新股限售股,即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其三是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关于上述限售股的具体规模,记者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2009年12月发布的月度统计数据,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新股发行数据中粗略统计得到以下数据:沪深两市累计产生的股改限售股为4771.61亿股,截至2009年11月末,还有4370.97亿股未被减持。这意味着,未来这部分限售股的转让涉及个人账户的,将被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在新股限售股方面,截至2009年年末,2006年以来有53家公司登陆上证所,314家公司登陆深交所。这些在“新老划断”后挂牌上市的股票,个人投资者如果转让IPO形成的限售股,也将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随着新股的继续发行,这个数字还会继续动态增加。 

  缓解解禁压力

  不少市场人士认为,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征税这项政策调整将对中国资本市场发展构成制度性利好。西南证券研发中心副总经理解学成对记者表示,该政策鼓励战略投资者长期持有公司股票,有利于缓解2010年“大小非”限售股解禁压力,稳定市场运行。 

  国信证券资深策略分析师黄学军认为,在经历完整市场涨跌周期后,“大小非”减持确实可能对市场形成一定的压力。 

  另外,在股改限售股中,持有限售股数量占比小于5%账户,即“小非”已经累计减持252.07亿股,减持规模占“小非”累计解禁数量之比高达41.27%。由于政策调整仅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作为多是个人投资者的“小非”,未来将成为个人转让限售股征税的主要对象。 

  解学成表示,市场行为表明,解禁期过后“大非”实际减持较少,而“小非”减持比例较大,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将鼓励“小非”中的个人投资者更长期地持有股票,进一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完善公司治理,通过改善公司业绩长期获益。 

  信达证券研发中心副总经理刘景德认为,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征税不是企图限制“大小非”减持,这其中主要还是对市场起到引导作用,从而继续维稳资本市场。他还表示,通过种种细节不难发现,监管层希望将维护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与发挥税收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并增加财政收入联系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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