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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限售股征收20%所得税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1月04日 06:30 作者 张牡霞
 

个人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二级市场取得的股票所得继续免税

⊙记者 张牡霞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实行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日前下发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纳入征税范围的限售股包括,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计征方法是,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部门表示,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适应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必要举措,有利于发挥税收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促进我国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
  万得资讯统计显示,2010年两市共有688家上市公司合计3830亿股限售股解禁,按照2009年12月30日收盘价计算,今年的解禁市值将达到约5.9万亿元,高于2009年的解禁规模,创下解禁新高。与前两年“大小非”唱主角不同,今年将迎来首发限售股,即“大小限”的解禁洪峰,占全年解禁规模的78%。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韩复龄表示,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征个税,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大小非”“大小限”套利冲动,缓解市场减持压力。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刘尚希说,对限售股转让所得征税,因为弱化了套利动机,套利资金流出引发的股市“失血”的风险就降低了,无疑对股市的长期发展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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