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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合伙企业获准开立证券账户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9年11月28日 08:58 作者 张欢

    ⊙记者 张欢 
  
  合伙企业申请开立证券账户进入操作阶段。
  近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决定》,新《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申请开立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包括中国公民、中国法人、中国合伙企业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证监会于10月13日开始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主要收到希望在《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条款中或者起草说明中进一步明确中外合作非法人创投企业能够开立证券账户的意见。
  有关负责人表示,公开征求意见时已对此作出了专门说明,登记结算公司近期将发布的有关业务规则也已明确了中外合作非法人创投企业开立证券账户的要求,因此未对修改决定的表述进行调整。此外,还有少数意见与此次修改内容没有直接关系,证监会有关部门将认真研究,并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给予考虑。
  据了解,随着《合伙企业法》的修订、《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合伙企业及其他一些组织形式的企业开立证券账户的需求日益强烈,但其目前开户却缺少直接和明确的依据,有此类企业作为股东的公司上市遇到一定的障碍。为此,《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目的是解决这些组织形式开户的依据问题。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内已成立超过200家有限合伙制基金,投资企业已上千家。在实际操作中,合伙企业却面临着不能开立证券账户、法人地位存在争议的尴尬问题。
  有创投人士表示,如果合伙企业不能开立证券账户,合伙企业就不可能被登记为上市公司的股东,更不能实现目标公司上市后股权的流转,最主要退出途径就没了。
  此外,新《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也规定,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将可以依法查询证券登记结算资料。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此前表示,金融期货与股票现货市场密切相关,需要信息共享。上述修改只是金融期货交易所筹备工作的内容之一,与股指期货推出并无直接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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