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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合伙企业将可开证券账户
来源 经济参考报 发布时间 2009年10月14日 10:17 作者 赵晓辉;陶俊洁

      本报北京电(记者赵晓辉陶俊洁)中国证监会13日发布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包括创投在内的合伙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等将可以开设证券账户。这解决了此前拥有合伙企业股东的公司上市的障碍,并为含有创投股东的创业板公司上市铺平了道路。 

    根据征求意见稿,《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增加一款,将所涉及的投资者界定为“包括中国公民、中国法人、中国合伙企业及法律法规、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此前,管理办法只规定自然人和公司法人可以开设证券账户,而合伙企业等属于两者之外的组织形式,缺乏开户依据。 

    据介绍,随着合伙企业法的修订、《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合伙企业及其他一些组织形式的企业开立证券账户的需求日益强烈,但其目前开户却缺少直接和明确的依据,有此类企业作为股东的公司上市遇到一定的障碍。为此,《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目的是解决这些组织形式开户的依据问题。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合伙制企业和其他非法人组织形式开户之后,资本市场将面临新的情况,比如有限合伙制需要内部界定,合伙人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的关联关系。针对这一问题,证监会做出了相应的监管安排,包括要求此类企业开户提供更多的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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