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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开设证券账户放行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9年10月14日 03:46 作者 于扬
本文章来源于2009年10月14日证券时报第1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时报记者  于 扬
  本报讯 为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相关基础制度,适应企业组织形式的创新需求,中国证监会拟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两个条款进行修改,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两个条款的修改,分别解决了合伙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开立证券账户的问题,以及完善跨市场监管机制、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之间建立信息交换渠道的问题。
  根据征求意见稿,《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两个条款的修改是:将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依法履行职责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以及将第十九条增加一款“前款所称投资者,包括中国公民、中国法人、中国合伙企业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据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随着《合伙企业法》修订以及《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合伙企业以及其他一些组织形式的企业开立证券账户的需求日益强烈,但其目前开户却缺少直接和明确的依据。此次修改的目的就是解决这些组织形式开户的依据问题。接下来中国结算将配套制订账户开立方面的相关规则,明确合伙企业等组织形式开户需要提交的材料及办理程序等具体要求。
  上述负责人表示,此次修改将有利于引导企业依法、合规投资,促进社会资金参与科技创新,培育多元化的机构投资者。证监会已要求沪深交易所、中国结算梳理有关规则,并密切关注跟踪分析新情况、新问题、在加强服务的同时进一步强化风险。相应的监管安排将包括要求这类机构开户时需提供更多资料等内容。
  “而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纳入登记结算资料的查询范围,是为了实现监管信息的快速高效共享,是金融期货筹备工作的基础性内容之一,并不意味着股指期货马上要推出,也没有必然的关联。” 该负责人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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