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中国证监会就《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简称《指导意见》)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时间截至6月5日。《指导意见》正式发布后,即会安排新股发行。这或许意味着停滞了8个月的IPO将在6月份重新开闸。那么,此次征求意见稿有哪些值得关注的地方?对于投资者和股市来说又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呢?
1发行制度改革不断推进
IPO长时间的停滞,使得中国股票市场的融资功能已经基本丧失,这是受制于股指下行压力过大采取的临时性措施。但是,融资功能是资本市场的基本功能之一,融资功能的长期缺失不仅不利于市场本身的发展,而且,在目前经济危机的情况下,实体经济也需要资金的支持。但由于现行新股发行制度中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市场也对于由此造成的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体制性不公现象诟病颇多。多位监管层人士和业内人士在不同场合不止一次地表示,恢复市场融资功能是必要的,但发行制度改革是一道不得不跨过的坎。即使改革的难度较大,也必须要进行。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市场环境与境外成熟市场差异较大,受当时经济、社会和法制环境的局限,新股定价机制早期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1993年的《公司法》和1998年的《证券法》均规定,新股发行价格须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在2005年以前,由于投资者和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尚不成熟,市场机制不完善,买方不能对卖方构成有效约束,出于保护投资者目的,证监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主要采用限定发行市盈率上限的方式管理新股价格。这种定价方式对当时市场状况下投资者保护和市场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市场的发展,其不足也凸现出来,它与价格形成机制的市场化要求相距较远,股票一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和资源配置功能发挥不充分。
2004年修订的《证券法》取消了新股发行价格须经监管部门核准的规定。证监会依据法律调整,对股票发行方式进行了重大改革,于2005年初推出了询价制度,不再对新股价格进行核准。采用发达市场通行的向合格机构投资者累计投标询价方式确定新股发行价格,从而把市场力量即买卖双方的判断和意向引入到发行价格的确定上来,初步实现了不同行业、不同类型公司的差异化定价,向市场化的定价方式迈出了积极的一步。与此同时,为防止发行价格过高,对部分新股发行最终定价进行必要的窗口指导。询价制度实施以来,已有284家公司采用询价制度确定股票价格发行股票,其中包括一批金融、能源、交通等国民经济重点骨干企业,并实现了"A+H"同步发行上市。资本市场的定价功能、资本的配置效率明显提高,有效支持了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近年来,我国各类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入资本的态度积极,资本市场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在这一积极有序的进程中,不少市场人士和专家学者建议对现行的发行体制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以促进资本市场的更大发展。比如,有市场人士反映部分询价对象的报价不够审慎和严肃,存在高报不买和低报高买的失真现象。有投资者反映,机构不仅能参与网下配售,还能参与网上发行,并凭借雄厚的资金实力获配较多的股份,个人投资者则往往处于资金劣势。承销机构较普遍认为完全按资金配售,不利于培育长期持有的投资者,应允许发行人和承销商自主选择有利于公司发展战略的长期投资者。也有市场人士认为,A股市场散户市场特征明显,中小投资者虽然热衷买新股,但风险意识淡薄。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国的资本市场仍然是发展中的市场,处于"新兴+转轨"的发展阶段,这个特点决定了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和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一个不断调整、优化的过程。询价制度较之于此前的严格行政管制下的定价是一次重要改革,但是,随着实体经济对资本市场的要求越来越高,现行询价制度进一步市场化的内在要求也越来越显现。这在客观上要求监管层在总结询价制度经验的基础上,在发展中不断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此外,询价制度运行四年多来,市场主体的能力得到锻炼和提高,承销机构积累了较为丰富的承销经验,机构投资者研究定价的能力逐步提高,改革已经具备较好的市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