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5月19日 04:45 |
作者: |
李雁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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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发文
⊙本报记者 李雁争
记者18日从财政部了解到,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根据需要,在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本月初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税的有关问题。 近期,一些地方税务部门反映,由于《公司法》和《证券法》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转让本公司股票在期限和数量比例上存在一定限制,导致其股票期权行权时无足额资金及时纳税。 对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通知明确,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所得,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主管部门人士解释说,这就意味着,员工取得的限制性股票所得,应在实际解锁日按限制性股票所对应的二级市场价格,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知明确,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在行权时,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通知还指出,其他股权激励方式参照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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