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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明确上市公司高管股票期权个税政策
来源 经济参考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5月19日 08:27 作者 韩洁罗沙

 

  本报北京电(记者韩洁罗沙)记者18日从财政部获悉,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若因股票转让受限,导致取得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出现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本月初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税的有关问题。

  据一些地方税务部门反映,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转让本公司股票在期限和数量比例上存在一定限制,导致其股票期权行权时无足额资金及时纳税问题。

  对此,两部门通知明确,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所得,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但通知同时指出,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在行权时,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股权激励方式亦照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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