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该类人员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及征收管理规定。
据了解,上述通知文件的出台,源于一些地方税务部门反映,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转让本公司股票在期限和数量比例上存在一定限制,导致其股票期权行权时无足额资金及时纳税,因此,专门针对上市公司高管制定了放宽缴纳相应个税时间的规定。
通知指出,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所得,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的有关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而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在行权时,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