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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股票期权所得可延期缴个税
来源 华商晨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5月19日 09:44 作者

 

  记者昨日从财政部获悉,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若因股票转让受限,导致取得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出现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本月初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税的有关问题。

  据一些地方税务部门反映,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转让本公司股票在期限和数量比例上存在一定限制,导致其股票期权行权时无足额资金及时纳税问题。

  对此,两部门通知明确,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在行权时,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股权激励方式亦照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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