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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高管股票期权可分期缴税
来源 北京商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5月19日 10:14 作者 王漪

 

  商报讯 (记者 王漪) 昨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表示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在行权时纳税确有困难的,在经过税务部门审核后,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据了解,近来一些地方税务部门反映,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转让本公司股票在期限和数量比例上存在一定限制,导致其股票期权行权时无足额资金及时纳税的问题。为此《通知》规定,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所得,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而在纳税时确实有困难的,可按新规定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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