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日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5月07日 07:36 |
作者: |
刘惠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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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渤海证券博士后工作站 刘惠杰 2008年第一季度开始,以美联储为代表的金融监管部门多次采取“非常规”方式救市,甚至不惜违反其坚持数十年的原则――避免采取对具体公司或具体市场有利的政策,直接向贝尔斯登等金融机构提供融资,以稳定金融市场持续。 无疑,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对于金融这一具有高负债性、高风险性以及高脆弱性的行业,政府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准公共产品” 金融业是货币流通中心、资金融通中心、社会支付结算中心,是国民经济运行的血液循环系统。一个稳定、公平和有效的金融体系带来的利益为社会公众所共同享受,无法排斥某一部分人享受此利益,而且增加一个人享用这种利益也并不影响生产成本。 同时,金融企业的生存基础――存款、保费、股民资金、信托资金等,来源于广大社会公众,金融机构将吸收的这部分资金或直接投放到企业,或通过金融市场间接投放到社会各行业。在这两对关系中,金融企业面对的是社会公众,而金融企业的经营状况、经营行为、经营战略、经营成败都对社会公众产生影响。前者直接关系到存款人、投保人、股民和信托人的债权安全,关系到他们对金融机构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后者直接关系到客户能否得到公平合理的贷款等金融支持和金融服务,这也是影响社会公平和经济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毫无疑问,金融体系对整个社会经济具有明显的“准公共产品”特性。 政府监管的必要性 实践证明,政府对公共产品供给的介入和干预,绝不等于政府生产全部的公共产品,更不等于完全取代公共产品的“市场”,更多地以“提供”而不是“生产”的方式介入。从金融业内在矛盾来看,金融具有自身的脆弱性,金融业自身资本只带有象征性。总览历史,没有一家金融机构是由于资本充足率不足而破产的,金融机构的破产都是因为流动性不足出现支付危机而导致的破产。 同时,金融资本具有趋利性和虚拟性,目前全球每年的外汇交易总量超过外贸交易总量的60倍,全球平均每天约有1万亿美元游资,因此金融业潜藏着金融市场风险。市场失灵的内在缺陷。市场是配置资源的一个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将会导致市场失灵的出现。 由于金融交易的信息不对称,就会产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从金融业外部来看:金融监管的必然性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金融自由化、国际化和金融霸权相结合形成的金融风险全球化的必然要求,金融风险一旦爆发,它的扩散和冲击力呈几何级数扩大,具备“核裂变”效应。 由此可见,现代金融对一国经济来说是一把双刃剑,一国经济的发展不能没有金融,但随着金融的发展,又成为一国经济安全的潜在威胁。金融监管就是在金融内外矛盾发展难以调和的情况下采取的次优制度安排。 金融体系建设的核心是信用体系,而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除了金融系统之外还涉及工商、税务、海关、司法等部门,只有将金融部门与其它部门连接起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才能完成整个金融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要求。由于金融业的特殊性,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中所面临的信息不充分、信息不对称,垄断、公共品、规模经济递增以及外部性等问题不仅会导致局部“市场失灵”,而且会导致社会性的“经济崩溃”。金融系统这些强烈的信息不对称和不确定性因素使它具有强烈的不稳定性,从而通过干扰国家的货币供给机制和信贷形成机制对实体经济产生强烈的冲击,并且由于金融系统的放大作用,将使其冲击具有毁灭性的副作用。 因此,政府对金融体系这一“准公共产品”的介入是极为必要的,这其中既包括对金融企业、类金融控股企业集团的行为规范,也包括对于金融领域危机处理的直接介入。 客观的讲,无论是完全的市场化还是完全的政府控制都不是理想的模式。政府供给公共产品也就是一种组织行为对市场交易范围的替代和缩小。尽管任何现代政府行为都不能完全脱离公共选择的社会背景,但这种组织行为对市场行为的替代毕竟是以强制性、无偿性、干预性的特征出现。倘若政府行为边界把握不好,使本该市场化的行为组织化了,“政府失效”必将出现,这是市场化的限度与政府行为边界未能合理安排;自然,另一种问题出现的可能性也存在:即市场过度,政府放弃了自己应尽的责任,使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不足,市场体制运行也有可能因无序而失效。 监管成本的最小化 金融监管的会计成本是可以计量的,但是监管引起的间接效率损失很难量化或直接反映在会计报表上。因为它是金融监管行为干扰了市场机制对资源的自动配置作用,限制了充分竞争,导致有关经济行为主体改变其行为方式所造成的间接效率损失,其表现形式是资源配置效率的降低及整个社会福利水平的下降。例如,监管条例可能会使被监管主体采取更为激进的经营策略、削弱金融机构的竞争、妨碍金融中介的创新,导致金融行业的低效率。 以古典的供求理论来分析金融监管成本可以发现,监管导致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上升,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价格随之上升,致使金融监管的成本由消费者和金融机构分担的同时,还带来了社会总福利下降,可见,监管面越宽、监管力度越强,所产生的监管成本越大,越容易产生范围不经济,因而需要坚持适度监管的原则。 但是,要想如同成本分析一样来衡量金融监管的收益,即计量监管的范围经济有多大,显然不具有可操作性:首先,所有的金融监管主体都为非营利性机构,其收益无法像金融监管的成本一样明确地体现在会计账簿上。其次,金融监管的目的是为了降低金融体系负的外部性,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从而增加社会总福利,所以准确地讲,增加的总福利为收益所在,它显然无法量化。所以,对金融监管收益的分析应集中在对金融监管的效果分析上。我们追求的最佳监管就是在监管有效的基础上成本的最小化。 总之,对于金融信用体系,政府各有关部门首先在思想上要有统一的认识:它是受益于各部门、各机构、各企业和个人的准公共产品,不只是某一个部门的任务,而且也是其它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的份内之事。只有这样,政府各部门才有相应的激励和相互协调,加之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的积极参与,最终才能建立起比较科学且合理的“公共监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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