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中国证券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5月15日 05:25 |
作者: |
王维波 |
| |
东方集团(600811)公告,近日有关媒体报道的上海某律师被袭击案件均涉及到东方集团。 公司声明,东方集团与上海某律师被袭击案件无关。东方集团相信清者自清,相信并支持警方会查明事实真相,还事情本源。 关于某媒体报道的《严义明“带伤工作”两证人确系东方集团原始股股东》文中所报道的某律师表示依据国家体改委规定“原持有东方企业集团股份的个人股东应转为持有东方集团的股份,因此,东方企业集团个人股东即应转为东方集团股东”。东方集团认为,这种观点是明显错误的。东方集团认为文件中所提转入上市公司的个人股东是特指1990年已经公开发行的3500万股股票的持有者,是有限制条件的,而非泛指。 东方集团声明,任何借助媒体扩散不实之言的方法,都应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东方集团相信司法部门会对所有问题做出合法正确处理。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