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9年05月14日 21:46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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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每日经济新闻》刊登的《东方集团:张宏伟不在上海》、《东方早报》刊登的《严义明“带伤工作”两证人确系东方集团原始股股东》等文章,报道的上海某律师被袭击案件均涉及到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针对上述报道事项,公司现澄清声明如下: 公司与上海某律师被袭击案件无关;公司认为,关于《东方早报》文中所报道的某律师表示依据国家体改委有关文规定“原持有东方企业集团股份的个人股东应转为持有东方集团的股份,因此,东方企业集团个人股东即应转为东方集团股东”的观点是明显错误的,文件中所提转入公司的个人股东是特指1990年已经公开发行的3500万股股票的持有者,是有限制条件的,而非泛指。考虑上述报道只片面引述,特将文件全文并公司成立的请示、批复及上市的请示、批复等文件全文公布(见公司网站******)。 公司发布的信息以选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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