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点评
来源:
长城证券研究所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24日 15:53
作者:黄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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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将允许保险集团募集次级债。保监会发布公告,对《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作出修改并征求意见,此前第五条规定“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不得募集次级债”,此次修改为:“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募集次级债适用本办法。” 新规将提升保险公司融资能力。旧规对保险公司融资能力的限制太大,自2011年以来股票市场连续两年的持续低迷致使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面临威胁,各家保险机构发行次级债融资以补充附属资本,由于次级债补充附属资本的额度不能超过保险公司上年末净资产的50%,因此部分保险公司如平安寿险次级债规模已经接近上限。由于保险集团的净资产要高于旗下子公司,如果保险集团可以募集次级债,保险集团募集的次级债可用于补充旗下产寿险公司的附属资本,则可大幅提高保险公司的融资额度。
融资额度规定有待进一步明确。目前征求意见稿中未明确保险集团与旗下子公司累计发行次级债的融资额度的具体规定,即到底是集团与旗下子公司各自发行次级债累计额度不能超过其各自上年末净资产的50%,还是集团与旗下子公司发行次级债的总额累计不能超过该集团上年末净资产的50%,还没有明确说明,但我们认为前者对保险公司的偿债能力构成较大风险,后者的概率更大。
风险提示:股市下跌的系统性风险,延税型养老保险政策退出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