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兴业证券研发中心 |
发布时间: |
2011年08月05日 14:28 |
作者: |
王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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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抗菌药物的分级管理,并非今日开始。国内抗菌药物被过度使用,不仅带来医保费用浪费,也导致细菌耐药性严重,因此一直有呼声要求对抗菌药物使用进行限制。早在2004年10月,卫生部就出台《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共分四部分,一是“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基本原则”,二是“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三是“各类抗菌药物的适应证和注意事项”,四是“各类细菌性感染的治疗原则及病原治疗”。其中第二部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明确提出“各医疗机构应结合本机构实际,根据抗菌药物特点、临床疗效、细菌耐药、不良反应以及当地社会经济状况、药品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与特殊使用三类进行分级管理”。但是该《指导原则》为“临床应用抗菌药物获取最佳疗效,并最大程度避免或减少不良反应而制定,不是教材或参考书,也不涉及具体的给药方案。”因此该《指导原则》并不具有强制性,可以说是仅供参考。 今年5月,曾有一个版本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流传,其中列举了153个抗菌药物,提出三级医院购进品种不超过50种,二级医院不超过35种。同时规定,“只有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合格后才能具有限制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合格后方能开具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处方。门诊医师不得开具特殊使用级的抗菌药物处方。只有紧急情况下,医师才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如果照此执行,意味着目前医院使用的抗菌药物种类大大减少,而特殊使用级别的抗生素的使用限度相当高,对于相应的生产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但上半年,该《征求意见稿》迟迟没有正式公布。时至今日,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与此前的草案,有许多不同。我们简要列举如下: 取消对抗菌药物数量的限制。之前的草案中,明确各级医疗机构使用抗菌药物的种类,对不同分级的抗菌药物也做了明确的说明。但本稿中,没有对各级医疗机构使用抗菌药物的种类进行限制。只是说“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剂型和规格),严格控制本机构购用抗菌药物的品种数量。”也没有对进入不同分级的抗菌药物进行说明。 (具体内容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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