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中投证券研究所 |
发布时间: |
2011年05月05日 14:44 |
作者: |
张镭;林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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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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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日,银监会公布《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 银监发【2010】4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确立了银行业新监管标准的政策框架,明确了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贷款损失准备等监管标准。 严于现行标准,符合市场预期。本次《指导意见》在资本、拨备、流动性等方面确定的新监管标准均不同程度的严于现行标准,但由于已被市场较准确预期,负面影响已被消化,不会妨碍银行板块近期估值修复的趋势。事实上,新监管标准体系的最终明确,可看作是久悬靴子的落地,降低了行业盈利的不确定性,因此一定程度上反而有利于板块估值修复的进程。 具体监管标准: 资本监管——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分别为5%、6%和8%;新标准实施后,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11.5%和10.5%,若出现系统性信贷过快增长,需计提逆周期超额资本。同时,银行杠杆率(一级资本占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4%。 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贷款拨备率不低于2.5%,拨备覆盖率不低于150%;并根据经济周期、贷款质量和盈利状况,对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进行动态化和差异化调整。 流动性监管——在我国现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的基础上,引入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例,两者的监管标准均为不低于100%。 监管标准灵活性提高,银行盈利驱动变量增多。值得注意的是《指导意见》确立了“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的新监管思路。“宏观审慎”意味着监管指标将随经济周期所处不同阶段而变动,成为类似货币政策工具的动态变量,影响银行盈利。“微观审慎”意味着银行将按其系统重要性、盈利能力、资产质量等个体条件的不同而适用不同的监管标准,上市银行之间的投资差异性扩大。 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将加强。在新监管体系中,监管部门将从市场准入、审慎监管标准、持续监管和监管合作几个方面,加强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 风险提示:实体经济减速超预期,平台贷款质量恶化。 (具体内容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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