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国泰君安研究所 |
发布时间: |
2009年07月14日 13:43 |
作者: |
王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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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要点: 近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利工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发电用水的水资源费按照每千瓦时0.3-0.8分钱的标准进行征收,该部分水资源费计入生产成本;其他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 2008年底财政部颁布了《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央直属水电厂和火电厂)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水力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的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可以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发电量确定”。近日,《通知》的下发,明确了各级别水力发电企业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及开始执行日期;..事实上,在2006年国务院出台《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后,很多省份都已出台各自区域内的水资源费征收办法及征收标准。 但是据媒体报道,水资源费在各地的征收并未达到预期的效果,其中原因较为复杂,既有水资源“免费使用”传统观念的作用,也有一些电力企业经营状况等其他客观因素的作用; 随着国家资源价格改革整盘棋的推进,水资源费的合理、有序收取亦在所难免。自2009年9月1日起,理论上所有水力发电企业均应按国家规定缴纳水资源费。部分电力公司如长江电力已经从近两年开始按照0.3分/千瓦时(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对水资源费进行了计提,因此在9月1日之后,长江电力每度电生产经营成本并不受该项费用增加的影响,原先计提但并未支付(未征收)的税费支出将增加,相应减少账面现金。按照长江电力整体上市完成后的预计年度发电量1000亿千瓦时粗略估算,每年将多支出现金约3亿元;对于桂冠电力、黔源电力水资源费收取标准尚不明确的公司,本次明确征收标准后将有略微负面或略微正面的影响,但都不对整体盈利构成重大影响; 水资源费的征收已经进行几年时间,《通知》的下发可看做管理层针对征收效果不理想情况所进行的强化管理措施。未来水电开发成本上升趋势更趋明显——水资源费的征收、移民环保成本的上升、征地及建造费用的上涨等趋势都在延续。相比之下,水资源费的收取对水电行业盈利能力的影响远小于移民环保成本及建造费用上升的影响。存量水电站成本的上升将通过未来水电上网电价的上调进行疏导。对于水电价格的判断,见我们6月5日报告《水电电价,何去何从?》。(详细内容请参阅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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