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招商证券研发中心 |
发布时间: |
2009年07月03日 14:00 |
作者: |
彭全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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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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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次改革意图的理解。我们认为“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是电力监管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落实国务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通过本次改革,可以达到一下目的:(1)电力购销的市场化程度将加大,用户购电自由度会提高,将电网企业独家垄断的市场打开了一个缺口;(2)由于是水火电同网竞价,水电企业优势也能得到体现,通过直接交易实现的电量销售,无形中实现了同网同价;(3)通过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将会通过价格优惠促进用电量销售,提高用电增速。 参加直接交易试点的范围逐步扩大。文件规定110千伏及以上的大工业用户可以参加直接购电,但是如果一个地区大工业用户比较集中,要逐步推进。 发电企业中火电企业要在2004年以后投产、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水电企业单机容量要在10万千瓦以上。从这一规定来看,试点首先对水电企业有利,其次对单机容量较大的火电企业有利。 直接交易价格由供需双方自主决定,输配电价实行两部制。大用户和发电企业自主协商交易电量和交易价格。购电企业要向电网企业支付输配电价。在独立输配电价没有出台之前,按照电网企业平均输配电价扣减电压登记差价后作为输配电价。输配电价实行两部制,一部分为容量电价,保证电网企业收回投资,另一部分为电量电价,根据输电量多少收取费用。政府性基金和附加由用户承担,单独计算。 参加购售电直接交易要承担一定风险。在实时电力市场建立起来之前,由电网企业收购发电企业与大用户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余缺电量。用电企业向电网购电价格按目录电价的110%执行;发电企业向电网售电价格按政府核定上网电价的90%执行。这意味着,如果双方未完成交易,都要向电网购电或售电,电网企业能够从中多赚取20%的差价。 各省的具体实施方案可能有一定差异,进度估计不会太快。文件规定:“参加试点的企业根据通知精神提出试点申请,经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牵头审核、汇总后提出具体实施方案,报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国家电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审定后实施。”我们判断,具体实施方案的执行人应该是各省的发改委,由于各省情况差异较大,各省的方案可能存在一定差异。考虑到改革涉及利益主体较多,预计推进速度不会太快。(详细内容请参阅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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