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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谴责新鸿基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并施加罚款
来源 发布时间 2009年10月13日 11:01 作者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公开谴责新鸿基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新鸿基),并罚款4,000,000元,指新鸿基的内部监控缺失引致市场失当行为。
  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早前对品质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股份在2003年的交易进行查讯,并在2009年1月22日裁定周展雄(男)(新鸿基前负责人员)及张秀莲(女)(新鸿基前客户主任)在2003年5月6日至6月10日期间进行虚假交易及操控价格,违反了《证券及期货条例》。
  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并裁定:
  周的失当行为可归因于新鸿基及致诺有限公司(现称新鸿基策略资本有限公司);周当时是新鸿基的执行董事及负责人员,并获授权替致诺进行交易;及新鸿基因张的失当行为而须承担责任。
  2009年2月25日,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作出若干命令,其中包括建议证监会对新鸿基、周及张采取纪律处分行动。
  证监会发现新鸿基有以下内部监控缺失,引致市场失当行为发生:
  新鸿基虽制订了分隔自营交易及客户交易的政策,但仍授权周同时进行这两类交易,使周有机会滥用在客户交易业务方面得到的资料,透过自营帐户进行不法活动;新鸿基在关键时候容许周及张在同一盘房内以公开叫价方式落盘,违背了新鸿基规定必须在不同地方处理自营交易及客户交易的政策;及周及张的失当行为维持了五个星期,但新鸿基在这段期间一直未有察觉到事件,直至收到证监会通知才知悉。
  证监会作出上述决定时,已考虑到:
  周及张未经新鸿基准许而作出有关行为,并违反了新鸿基的内部政策;新鸿基没有从周及张的行动中获得利润;新鸿基与证监会合作,达成和解方案;及新鸿基事后已改善了监控及汇报系统。
  证监会法规执行部执行董事施卫民先生(Mr Mark Steward)表示∶"新鸿基投资服务有限公司订有分隔客户交易及自营交易的适当政策,但在本案中未有妥为实施或作出监督。高级管理层必须密切监察和监督为防止市场失当行为而制订的政策,证监会将向未能确保合规系统有效运作的商号追究责任。"
  (香港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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