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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玉芝: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应力求一致
来源 长江商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1月17日 09:23 作者 银玉芝
 

  现在网消息2011年上海土地交易市场首拍在上周平淡落幕,但预申请须知中“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这一“史无前例”的规定,在业内又掀起了继《物权法》之后,新一轮关于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该如何处置的争论。还有的地块,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中显示,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为“出让人无偿收回”。(1月16日《第一财经日报》)

  上海关于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处置方式的地方规定,受到舆论的普遍质疑。按此规定,则意味着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土地将被自动收回。不仅如此,对房屋业主的补偿主动权,也掌握在土地出让人手中。若此,规定的不公平是显然的,业主的合法权益将受到明显伤害。其实,在《物权法》出台之前,公众就一度对房子未来的命运担忧。好在最终出台的《物权法》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值得注意的是,《物权法》只明确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期满后的处置方式,其他性质的建设用地,只含糊地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这个法律规定,具体指哪些?是否类似上海这样的地方规定,也包括在内?我们注意到,上海近期出让的面积3.56万平方米的罗店新镇A1-3地块,属性为商住。而按照申请须知显示,这块地使用权期满后,出让人无偿收回。商住用地是否遵守住宅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期满后的处置方式?

  我们不清楚,上海“沪预申请告字(2010)第02号”文件,对“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的适用范围。如果只是对非住宅用地这样规定,该文件也算不上违反了《物权法》。当然,这只是我们的美好愿景,如果并非如此,又该怎么办?有地才有房,空中楼阁是不存在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和房屋产权高度一致。

  不言而喻,上海的地方规定,其法律效力低于《物权法》。如果其规定和《物权法》冲突,理论上应该按照《物权法》执行。谁也不愿意自己的房子未来处于不确定性中。当现实中真的出现类似纠纷时,最终由谁来公正仲裁,谁来保证业主的权益?在地方规定面前,任何独立的个体恐怕都难以应对。因此,不能等到类似问题发生之后,才开始考虑对策。

  回溯《物权法》备受争议的出台过程,这个问题很早其实就被争论过。最终的《物权法》将这个问题抛给了未来,作为立法的一种智慧,这么做并非不可。其实不仅《物权法》如此,《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原先的法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无偿自动续期”,但几经艰难博弈后改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有偿还是无偿续期,什么规定说了算,甚至无偿收回是否也有可能?

  从地方对土地财政的依赖程度看,未来的博弈必定还很艰难。但是公理应该战胜权力的自利,作为利益调整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地的权属、收益,应该朝着对公众的保护角度转变。土地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资料,土地制度不应任由地方上私自规定。如果上海将生米煮成熟饭,这一恶劣示范或将被纷纷效仿,成为普遍性的游戏规则,到那时解决起来难度恐更大。

  ◇ 本报评论员 银玉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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