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景网>新闻频道>产经要闻
物权法司法解释进一步解决“住改商”纠纷
来源 新华网 发布时间 2009年05月25日 14:25 作者 杨维汉
    当前,因房屋“住改商”引发的纠纷较多,最高人民法院24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进一步作出规定,对审判工作予以指导。

  “住改商”现象之所以会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其重要原因在于人们对居住的要求不再是简单的“有房可居”,而是越来越注重良好的居住环境和品质,安宁、安全、舒适成为大家共同追求的目标。在公众居住需求层次发生深刻变化的同时,由于“住”、“商”目的之迥然不同所导致的种种弊端日益凸显,两者之间的碰撞时有发生。

  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司法解释对物权法作出了解释性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解释说,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住改商”行为的合法性需要满足两个条件: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仍不具备合法性。“住改商”是对住宅法定用途的改变,是对既有秩序的破坏,为合理划定一个便于操作的有利害关系业主的认定标准,避免条件模糊带来适用上的困难,司法解释综合考虑“住改商”纠纷的实际情况,将有利害关系业主的范围原则上确定为在本栋建筑物之内,该范围基本上有效涵盖了与“住改商”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在审判实务中也比较容易掌握和操作。(记者 杨维汉) 
 
 
文档附件:
 

 我要发表评论 [点击查看网友评论]
会员代号: 用户密码: 匿名发表:
 
评论注意事项
 相关新闻
·物权法:住改商须全楼业主同意 空置房也交物业费 (05-25 10:08)
·一年审判实践反映:物权法三方面问题待完善 (10-17 09:11)
·支持业主查阅维修资金筹集使用情况 (06-17 08:18)
·物权法司法解释将出 停车位归属明确 (06-01 19:23)
·《物权法》对投资权益提供哪些保障 (01-15 08:20)
·《物权法》确立资本市场制度框架 (01-09 07:49)
·建立应收款担保融资登记体系 (12-17 08:20)
·《物权法》亟待国家级实施细则 (12-17 08:05)
·《物权法》给买房人带来哪些权利和风险? (12-03 14:47)
·上海力保房地产“物权”登记环节严防“一女二嫁” (11-22 13:42)

频道要闻
全景网特色内容
 48小时博客热贴
 论坛精华